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4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0日,本院根据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3)辽0212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94,66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3年5月10日,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94,668.07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及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