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403号之二
原告: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