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403号
申请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合计94,66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07040239020014077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94,66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67元,由申请人大连誉恒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