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65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全,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
被告:陕西绿安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全、陕西绿安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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