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8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