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8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人民币345,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