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30执异210号
在本院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等案中,先后作出了查封和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共计291套房屋及店面的裁定。案外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本案,***支付了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因此,***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430执5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学苑东路13号南方国际1号、2号、3号、4号楼全部房产及店面,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闽0430执1084号之七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共计291套房屋及店面(详见变卖明细表),并于同日发出变卖公告。另查明,2014年9月3日,***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以房屋抵债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9月6日***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涉案房屋及店面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
中止对***购买的建宁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曾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