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30执异215号
在本院执行福建丰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卢坚、***、***与福建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430执1084号之七执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县共计291套房屋及店面。******、***于2020年10月13日对执行**县店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购买坐落于**县店面,虽然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的时间与***确认的购买时间存在不一致。2015年5月2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解除上述店面的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的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其义务,***以原店面买卖合同主张对上述店面的享有所有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情形。综上,***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3年6月,***与向被执行人购买**县南方国际3幢1层108号店面。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无编号,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2日。2015年春季时,***得知被执行人将上述店面已网签至他人名下,***对被执行人一房二卖行为向有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2015年5月20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因被执行人将上述店面先抵押给他人,造成无法将上述店面交付给***,***要求将所购上述店面退还给被执行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已付购房款379938元,并承担违约补偿责任。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430执5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县全部房产及店面,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闽0430执1084号之七裁定,裁定变卖上述房产和店面,并于同日发出变卖公告。
驳回******、***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曾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