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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丰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卢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30执异189号
在本院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等案中,先后作出了查封和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共计291套房屋及店面的裁定。案外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查封前已经签订了购买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即取得了房屋钥匙,应视为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因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住房房产查封并停止执行的理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430执5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学苑东路13号南方国际1号、2号、3号、4号楼全部房产及店面,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闽0430执1084号之七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宁县共计291套房屋及店面(详见变卖明细表),并于同日发出变卖公告。另查明,2013年2月28日,***、***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建宁县房屋,房屋总价626955元。合同订立后,***、***于2013年3月11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626955元,并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了面积补差款22995元。合同签订后售楼部将该套房屋的钥匙交予案外人。
中止对***、***购买位于建宁县住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