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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585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某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1.35元。原告某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