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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民终921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重庆美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14号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5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57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