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3民初3280号
原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北五里村东东环路6918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杜长河,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8.99元,减半收取1688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8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培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