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980号
原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告:***,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业(系被告***妻子),女,汉族,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镇山前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81927997M。
法定代表人:叶德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学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