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保489-3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本院(2018)鲁0683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7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