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8)鲁0683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文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