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5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毛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叶德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吴维钊,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莱州金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维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伟亮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