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辽0124执1100-1号
被拘留人:**,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绝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