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鑫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24民初3281号
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那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XX。
被告:沈阳新鑫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物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鑫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新鑫鼎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