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24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那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申请人辽宁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358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机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可供执行房产,通过评估拍卖,最后以物抵债,顶1979791.12元,剩余款项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