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302民初1552号
原告: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江山,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闵甜,女,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喻忠山,男,总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茹,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报社广告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网络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简称鸡西广电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闵甜,被告法定代表人喻忠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6409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选购耗材产品。2018年6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欠款64097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鸡西广电报社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是与原告合作以来,从来未付过现金,一直以给原告打广告的形式在偿还债务,现在仍不同意还钱,延续打广告的形式抹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06年11月21日开始,被告从原告赊购电脑及电脑耗材,其中包括宏基电脑(主机加显示屏)、联想电脑三套、联想笔记本、U盘、内存、主板、风扇、鼠标、刻录机、系统维护、网卡、显卡、宽带猫。除了购买商品,被告派人到原告处学习电脑的培训费也一并挂账。当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刘某(2019年6月1日,刘某因病去世),被告曾经以在鸡西广播电视报的版面给原告打广告的方式偿还过部分欠款。2018年6月11日,经过双方代表即原告的工作人员潘某及被告的财务核算员朱某对账确认,仍拖欠货款6409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对赊购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当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虽被告提出其曾用做广告的方式偿还过债务,但未能提供双方书面抹账协议,亦不能证实双方在2018年6月11日对账后仍约定以做广告的方式偿债,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确认。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40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4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己垫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