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江山,女,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喻忠山,男,总编。
本院在执行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名下,车牌号为:黑G×××××,雅阁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