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喻忠山,男,总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茹,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广告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97号(原13号)。
法定代表人:江山,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因与被上诉人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上诉人鸡西市广播电视报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桂荣
审判员 罗艳霞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