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财保16号
申请人:锦州锦凌方洲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白庙子乡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郜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峰,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义县。
被申请人: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义州镇振兴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锦州锦凌方洲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锦凌方洲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锦州银行账号41×××85人民币92388.64元。周云峰自愿以其名下锦州银行账号21×××11号定期存单1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锦州银行账号41×××85人民币92388.64元
二、冻结周云峰锦州银行账号21×××11定期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庆华
审 判 员 林 艺
人民陪审员 郭虹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