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3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56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245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执行费3478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