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3民初6254-1号
申请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7000000元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因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人申请对冻结存款予以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申请人大连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继续限额查封70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