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执恢9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0671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吗:210225197305180030。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作出(2016)辽028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程款5510877.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700元、执行费5530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