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6142号
原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0671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北黄海经济开发区玫瑰街东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089637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