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557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纬。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