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人,无职业,住庄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510877.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700元,执行费553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失信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