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恢145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所地:辽宁省转社会是兴达街道干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3640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5606XXXX。
法定代表人:于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众义法律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辽02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工程款224***1元、利息43795元、案件受理费4670元、执行费3478元、迟延履行金269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8年8月14日付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利息20000元,余款2019年1月1日前付125517元。执行费34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未履行仍按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