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贺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丽媛,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尔新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北城国际花苑A-01-03-2503
法定代表人:庞毅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泰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丽媛、博尔新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4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提出其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