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897号之一
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兴小区22-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808N7Y。
法定代表人:黄文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明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455133。
法定代表人:王贺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河北全德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东迎宾大道北侧、开放路巨腾商务中心1128室。
法定代表人:赖伟强,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全德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1650元,均由原告河北黄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娟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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