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1005号
原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455133。
法定代表人:王贺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小汤山镇工业园区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9364057E。
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1元,减半收取计5,435.5元,由原告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窦福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文辉
书 记 员 胡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