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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6号领世郡2号住宅楼01**0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物华循环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物华循环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柯 人民陪审员  金 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