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6号领世郡2号住宅楼01**0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物华循环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物华循环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柯
人民陪审员 金 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