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氏科技有限公司

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海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4573号
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31号1层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乃峰,男,1981年6月1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黎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