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395号
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31号1层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乃峰,男,1981年6月1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黎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新传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