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辽020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明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于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