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辽020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辉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明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于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