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深圳市显创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4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润塘工业区**101、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9114L。
法定代表人:江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霜,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显创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显创光电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城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科利邦**厂房5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689058。
法定代表人:周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显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显创光电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邦盛国际广场******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P8NPU34。
法定代表人:赵松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显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显创软件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新材料产业园**码91440300MA5DJXTM6T。
必定代表人:邓辉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世利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百世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201440300359502381A。
法定代表人:赵响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创亿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隆源工业园****521MA4PBNCL8Y。
法定代表人:邓辉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松涛,男,汉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升,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开春,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民,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先羊,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辉平,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进斌,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债务,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在各自减资的范围内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债务,向***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受理费14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深圳显创光电公司与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四个公司是关联公司,人员、财产混同,他们有的法定代表人系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股东,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将其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该四个公司逃避债务,故该四个公司应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减资未经法定程序,其股东即被上诉人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认缴资本的未实缴部分进行了减资,直接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该减资的七名股东在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向***公司偿还货款1096703.89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809179.35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287524.54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都计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公司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有8296.11元,即本息暂合计1105000元;2、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在减资范围内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十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公司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公司向深圳显创光电公司送货,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公司主张深圳显创光电公司仅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货款483030.41元,尚欠该期间货款1096703.89元,并提供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予以证明。其中,送货单为原件,***公司主张有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员工签名;对账单为打印件,有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印章,显示月结120天,2017年12月货款483666.66元,2018年1月货款353275.42元,2018年2月货款128441.72元,2018年3月货款94310.46元,2018年4月货款138528.06元,2018年5月货款104640.57元-57048.9元即47591.67元,2018年6月货款68479.73元-1190.02元即67289.71元,2018年7月货款97075.31元,2018年8月货款172643.14元。***公司要求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货款1096703.89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809179.35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本金287524.54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
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并不清楚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货款金额。
另查,***公司主张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是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张创亿达公司是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关联公司,他们系关联企业;主张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将资产转移至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导致深圳显创光电公司资产空心化,导致无法偿付***公司货款,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主张上述四被上诉人财产系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财产、该五公司人格混同,主张创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百世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系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人员,故主张该四被上诉人应当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共同承担向***公司支付货款义务。
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不予认可。
再查,***公司主张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系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股东,在未通知债权人也未公告情形下,于2018年12月5日将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7600万元,损害***公司合法权利,故要求该七被上诉人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涉案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不予认可,主张于2018年12月5日减资并登记,办理登报公告,已履行相应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尚欠***公司货款1096703.89元,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间交易习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该笔货款。
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公司要求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809179.35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本金287524.54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
***公司主张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应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在减资范围内对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的涉案款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096703.89元及利息(本金809179.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金287524.5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金1096703.8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73元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司已预缴,由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据***公司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其诉请相关公司的连带责任和有关个人的共同清偿责任能否成立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就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须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据***公司提交的其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对账单和法院查明的案情显示,虽***公司有过向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相关联的湖南显创光电公司和百世利公司等公司交付过货物,但上述对账单中表明总结算却是其与深圳显创光电公司进行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深圳显创光电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诉称深圳显创光电公司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但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或深圳显创光电公司已无资产。因此,***公司要求湖南显创光电公司、深圳显创软件公司、百世利公司、创亿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公司上诉还认为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须因减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意见,据案情显示,***公司在起诉本案之前,赵松涛、王旭升、唐开春、邓春民、唐先羊、邓辉平、姜进斌的减资已完成登记,依此追究各个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该请求难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6元(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路 德 虎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翘(兼)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