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财保44号
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隆源工业园3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鑫晶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路28号万汇城(北区)05幢1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宇。
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鑫晶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鑫晶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隆源工业园3栋1楼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价值8054513.27元的原物料。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鑫晶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隆源工业园3栋1楼申请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价值8054513.27元的原物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唐军武
审 判 员 曾啸坤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康 璐
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