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1民初1920号
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两市塘街道隆源工业园3栋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帅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经纬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帅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罗佑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周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