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1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隆源工业园3栋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湘05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创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判令创亿达公司支付***每月工资10000元、报销费用28741元(借创亿达公司10000元,实际报销费用38741元)、销售提成161300元、劳动补偿40000元、社保费用11120元、加班费38620.60元,由创亿达公司支付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每月工资10000元的事实依据在银行交易明细中,***从2021年4月13日上班至今,创亿达公司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工资。2.报销费用,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出差湖南区域报销费用,报销平台已被设定为禁止登陆,***无法查看,发票等都交到创亿达公司财务处。3.销售提成,邵阳县芙蓉学校(6000000元)、思源学校(9000000元)、**经纬学校(810000元)及怀化电信班牌项目(320000元)。销售额共计16130000元,提成1%,销售提成:16130000×1%=161300元。4.劳动补偿,代通知金10000元(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劳动补偿费40000元。5.社保,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有5个月的社保未交,每月社保费用为10000×0.6×0.292=1752元,共1752×5=8760元,每月社保金额未按实际收入交纳,现交纳基数为3263元,所以差额为(10000-3263)÷10000×1752=1180元/月,现只交纳时间为2个月,少交费用为2360元,社保费用共计8760+2360=11120元。6.加班费,每周六加班更甚者周日也加班,五一加班1天,十一加班3天,周六日加班时长:4×8+4=3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1+3=4天,周六周日加班一天的费用(10000÷21.75)×2×36=33103.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的费用:(10000÷21.75)×3×4=5517.20元,加班费共计33103.40+5517.20=38620.60元。 创亿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创亿达公司支付***每月工资100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至本事件结束日止)、报销费用28741元(借创亿达公司10000元,实际报销费用38741元)、销售提成483900元、劳动补偿40000元、社保费用11120元、加班费38620.6元;2.本案诉讼费由创亿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1年4月13日入职创亿达公司,任职区域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载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双方实际约定工资为工资10000元/月。当日,***签订了《员工入职承诺书》与《就业保密协议》。《员工入职承诺书》载明: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收岗位调配;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若违反本承诺第一至第七条的,本人接受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愿之反映。当日,创亿达公司还通过微信将其单位的《出勤管理规定》发给了***。《出勤管理规定》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出勤管理规定,执行上班、下班指纹刷卡规定,考勤异常需按人事行政部及单位公告进行及时处理;因工作需要出差(不需要在外地住宿),应提前向直接领导报备,并在钉钉上填写外出申请单,同意后才能外出;出差或外出时,到达目的地及完成计划工作后离开时,均需要在钉钉上进行签到,签到情况可供部门负责人查阅;出差申请单、钉钉签到记录均作为报销的必要凭证;用人单位依加班安排及员工实际加班情况,每天统计员工加班时数,每月1日下班前提供部门《出勤加班汇总表》签核档至人事行政部结算薪资;连续旷工超3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4日及以上按自动离职规定处理。2021年10月22日,***通过钉钉外勤打卡,创亿达公司遂告知***,并未批准同意其出差。10月23日,***继续外勤打卡。10月25日、10月26日上午***外勤打卡,10月26日下午,创亿达公司关闭了***外勤打卡功能。2021年11月6日,创亿达公司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你自2021年10月2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0月22日至10月26日期间在公司没有安排外出或者出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钉钉外勤打卡,10月26日下午被人事行政部关闭外勤打卡资格后,仍未回公司上班,截止到2021年11月5日,已连续旷工12天,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因此,本公司决定从2021年11月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21年11月15日前,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与工作交接手续,结算薪资。”当日,创亿达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邮寄《通知书》。2021年11月8日,创亿达公司通过微信再次告知***,创亿达公司已于2021年11月6日向***邮寄了一份《通知书》,***微信回复:“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打算去办理离职手续,准备起诉公司。”2021年11月29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亿达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日起至本事件结束止的工资、应报销费用28741元、销售提成4839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社保费用11120元、加班费38620.60元。 另查明,***于2021年7月至2021年向创亿达公司申请报销9笔差旅费,合计费用38731元,其中包含补助。创亿达公司财务审核后认可其中费用27586元,其余费用11145元认定系***虚构。***因出差向创亿达公司借支10000元。 还查明,创亿达公司安排***实行单休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其工资组成包括加班费在内,创亿达公司已支付***工资至2021年9月止。***2021年五一期间未上班打卡,十一期间在10月4日上午考勤打卡,下午未考勤打卡。2022年1月12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21]第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创亿达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12299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创亿达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2299元(10000元+10000元/21.75天×5天=12299元),创亿达公司应予以支付。***提出创亿达公司应支付其报销费用的诉讼请求中包含有补助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创亿达公司财务审核后认可其中费用27586元,抵扣***借支10000元,创亿达公司应支付***报销费用17586元。其余费用11145元***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创亿达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2021年10月22日,创亿达公司未批准同意***出差,***应当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回到公司打卡上班,但***仍进行外勤打卡,直至外勤打卡功能于2021年10月26日被关闭,其行为违反了创亿达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勤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超3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4日及以上按自动离职规定处理。2021年11月6日,创亿达公司根据公司出勤管理规定,以***连续旷工12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上述法律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担不利后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周末、五一、十一期间等加班的事实,其提出要求创亿达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创亿达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提成的规定、销售提成的额度及其已完成的销售成果,故***要求创亿达公司支付483900元销售提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请求创亿达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12299元;二、湖南创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报销费用1758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在2021年10月27日之前没有收到创亿达公司不准其出差的通知;2.2021年10月28日***去公司办理离职;3.创亿达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管理方式不同;4.***多次向公司反映业务人员出差是否应当经过审批以及相关费用报销、考勤等问题;5.创亿达公司从未对出差进行过考勤;6.**是创亿达公司的实际掌控人;7.***的销售成果。二、创亿达公司的报告,拟证明公司的报告内容都是对***的污蔑。创亿达公司质证意见为:一、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为2021年,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反映出***所主张的其他证明内容,***主张的**的身份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报告所反映的系客观事实,没有对***进行污蔑。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主张的工资、报销费用、销售提成、经济补偿、社保费用、加班费等诉请应否予以支持。创亿达公司《出勤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超3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4日及以上按自动离职规定处理。***自2021年10月22日起未到创亿达公司上班,10月22日至10月26日期间在公司没有安排外出或者出差的情况下使用钉钉外勤打卡,10月26日下午被人事行政部关闭外勤打卡资格后,仍未回创亿达公司上班。创亿达公司根据《出勤管理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称创亿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基于***未能就其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未能举证证实创亿达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提成的规定、销售提成的额度、已完成的销售成果等事实,判决驳回***关于加班费、销售提成的诉请亦无不当。而***请求创亿达公司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芳 审判员  黄彧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