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03财保173号
申请人:扬州鑫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开发西路**2-F216。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张浩宇,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胡莉萍。
申请人扬州鑫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1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扬州鑫鸿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轻型封闭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鑫鸿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1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