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8民初1721号
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道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莉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