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莉萍。
原告***与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佩
法官助理吴殿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