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4685号之一
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王下村民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90815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官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28127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常州宏博铜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