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鑫红景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保48号
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鑫红景建材经销处
被申请人: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鑫红景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皇姑区鑫红景建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沈阳市皇姑区鑫红景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4743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