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152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嘉盛、关伟,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城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滨河南路99-S1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清,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32-4栋。
法定代表人:王群,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城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城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3697701.8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3697701.8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