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辉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797688665Q。
法定代表人王晟,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辉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明东路(金域蓝湾)77-25栋2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兴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32-4栋1#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辉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件的执行依据-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再45号民事裁定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