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伍(***丈夫),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君,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26组16幢0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萍,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连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丹阳
审判员 许 晶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