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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522民初254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满族,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告:**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兴德牧业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兴德牧业专业合作社预交),由原告**兴德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程铭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
二O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昕